2024-04-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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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路設若妨礙行人通行最高可罰15萬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立法院內政、交通委員會27日聯席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邀內政部長林右昌、次長花敬群、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以及交通部次長陳彥伯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經朝野立委在逐條審查時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另需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含人行道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障礙排除、公告設置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

草案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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