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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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記者卓羽榛台北報導】臺北市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依規定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需配戴安全帽、不可騎上人行道、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不載人、不載貨、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臺北市交通局說明,自111年11月30日起,已使用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內應完成登記、領用及掛牌;為鼓勵111年11月30日前已購買且上路車輛提早掛牌,在112年12月31日前免收450元牌照和行照規費,市民如對實車查核及掛牌作業等有疑問,請洽詢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臺北市交通局指出,為鼓勵民眾盡快辦理掛牌,112年7月10日起「已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開放停放本市境內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除外);收費方式比照現行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之管理方式。但未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仍禁止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

另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取締違規行駛人行道、闖紅燈、未配戴安全帽及未依規定停放車輛等違規態樣,統計112年1-11月共計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1,073件。

交通局再次呼籲請車主儘早掛牌享受優惠,並遵守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法令,以免違規受罰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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