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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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占立法院無罪 「有為者亦若是」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等22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13日仍判黃等22人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合議庭宣判時說,二審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但認為太陽花學運肇因於反服貿黑箱,民眾陳抗並未主動攻擊警方,過程中民眾或有與員警推擠衝撞,但沒有人持器械攻擊,也沒有嚴重流血衝突,檢方上訴指控黃國昌等人涉犯煽惑他人犯罪沒有理由,駁回上訴。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皆無罪的案件,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才能上訴。太陽花學運占立院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因此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太陽花學運(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期間衍生出3起司法官司,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起訴。

3案分別是「三一八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與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

「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洪崇晏、陶漢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已於106年8月確定;「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仍由高院審理中。

「三一八占領立法院」部分,台北地院去年以黃國昌等22人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7要件,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3日針對「三一八占領立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仍判黃國昌等22人無罪。2018/3/13

太陽花占立院無罪 高院: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13日表示,太陽花學運占領立院屬政治性言論,無明顯立即危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實質違法性,黃國昌等人也無煽惑犯罪主觀犯意,判決黃等22人無罪。

高院指說,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魏揚、李惠仁等13人無罪確定。蔡丁貴等9人遭起訴可上訴第三審的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等罪,但一二審都無罪,檢方只能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上訴。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與林飛帆、陳為廷、蔡丁貴等22人,被控於民國103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占領立院,遭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

高院發言人邱忠義指出,檢察官只針對煽惑、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部分起訴,沒有起訴占領立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理論的問題。

邱忠義說,全案起因於立院審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粗糙且有重大瑕疵,黃國昌等人認為立委未恪盡職守,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且對大眾生活影響最小的立院聚集表達訴求,並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大眾生活場所惹事生端。

高院新聞稿強調,黃國昌等人為防止服貿協議草率通過,且當時實際上已無其他替代手段,因此號召群眾進入立院是最後的必要手段,屬於政治性言論,目的並非製造暴力、刻意妨害安寧,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非屬明顯而立即危險,國家應保障此等言論,不具實質違法性,不能事後加諸刑罰。

合議庭也在新聞稿中呼籲,立委為民喉舌,若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應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批判與反動,期盼有權者能傾聽民眾心聲,於政策制定之際,以促進人民福祉,慮及社會大眾權益為最高考量,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的內耗。

針對陳抗中的警民推擠,合議庭認為,民眾是否妨害公務,應綜合現場情狀判斷,不是一與員警有肢體拉扯就構成犯罪,而綜觀案發情狀,即使民眾與員警互相推擠拉扯,但沒有激烈攻擊手段,也無刻意攻擊員警,警民還互相傳遞礦泉水,尚能彼此體諒,顯然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

合議庭進一步說,蔡丁貴等人拆下立院銜牌,意在表達對立院粗糙立法的不予苟同,吸引社會大眾關注此議題,屬政治性言論的象徵性方式,且未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尚屬國家對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維護範圍內,縱使使立法院難堪,政府機關也應容忍。2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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