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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絡資金運管道 信用合作社可參與公營事業聯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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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6日表示,為增加信用
合作社資金運用管道,提高其資金運用效率,研擬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
易限額標準」,放寬信用合作社可參與公營事業聯貸,惟不得為主辦銀行。。
金管會說明,該草案修正重點首先增訂信用合作社得為公營事業聯貸案之聯
貸行。其次,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採用「信用合作社對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之限制;亦不計入非社員授信總餘額。惟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總餘額,改以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
淨值二倍為上限,對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則不得超過該信用合作社上一會
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徵詢各界意見,業將本修正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
該會銀行局網站,業者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均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方式提出(該會銀行局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該會將參酌
業者及各界所提意見後修正發布施行。20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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