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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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商品審察銷售保單 新光產險遭罰60萬
[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新光產物保險因承作機車紋身防盜辨識系統產品責任險保單,未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即出單銷售,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22日遭金管會罰款新臺幣60萬元整。

 金管會表示,金管會保險局在處理理賠爭議案件時,發現新光產物於91年、92年間所出具之產品責任保險單,原以承保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所發生之意外事故為範圍;惟新光產物自行增列部分約定內容及二張批單條款,增加保障被保險人安裝自動機車防盜電子鎖、機車烙印、晶片鎖之機車,因竊盜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增列部分約定內容及批單條款並未依財政部或保險局核定完成審查程序即予採用。

 新光產物雖陳述自93年11月間接獲金管會函示不得承作未完成審查程序之機車防盜紋身系統產品責任保險後,即不再辦理該險業務,惟以往已有其他產物保險公司增列該類內容且未完成審查程序逕予銷售,皆遭處罰鍰在案,為求公平並考量其情節較輕,爰依保險法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金管會指出,保單審查新制業自95年9月1日實施,已簡化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保險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送審程序。金管會籲請保險業應加強法令遵循,同時亦呼籲民眾於購買相關保險商品時,應特別注意保障內容及其合法性,以避免產生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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