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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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損失 不適用3年抵稅規定
【記者洪小蕾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3日表示,民眾申報個人綜所稅時,若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無法適用3年內可盈虧互抵的規定。

稅法規定,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然而,海外財產的交易,由於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因此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依法僅能自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無法適用3年內盈虧互抵的規定。

國稅局舉例,某民眾103年度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並於當年度出售該債券,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2000萬元,但該民眾102年度曾投資境外信託債券失利,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1200萬元。因此,該民眾申報103年度綜所稅時,以為可以將102年度的虧損拿來扣抵,但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其實只能就當年度的所得中扣除,結果該民眾漏報1200萬元的所得,遭國稅局發現,因而按20%稅率,補課240萬元的稅。

國稅局指出,5月報稅季將屆,民眾開始整理去年度的所得資料,因此特別提醒民眾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2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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