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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益廢止礦地 立院:應合理補償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24日提出評估報告指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因公益必要而廢止礦業用地的核定,致礦業權者受損害,應給予合理的補救措施。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5日將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立法院法制局在評估報告中說,當法律發生變動,人民也因公益的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的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的條款。

報告表示,礦業法修正草案第58之1條要求已經核定的礦業用地補做環評,如果環評沒通過,可能將廢止礦業用地無法繼續開採的損失。對業者而言,這是當初無法預期的,依信賴保護原則,國家必須補償業者的損失。報告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訂定相對應的補償措施。

報告認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是為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對於原已核定的礦業用地是否須補辦環評,不宜僅以面積大小作為依據,原建議增訂符合環境敏感地區的礦業用地,也應補辦環評。

此外,針對原住民族的採礦,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針對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放寬採礦,相較森林法、土石採取法等,禁止其他族群單純的撿拾行為並不公平。因此草案第6條之1要放寬的應是針對低可責性的行為態樣,而不是針對特定族群。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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