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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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自律規則修正
記者林貞昌/台北報導

 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降低國內外籌資條件之差異,並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核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其「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承銷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發行國內及海外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等具有轉換、認購或交換權利之各種有價證券,其閉鎖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二、具有轉換、認購或交換權利之各種有價證券,如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現金增資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交換公司債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於辦理競價拍賣及詢價圈購時,公司關係人不得參與應募。
三、 鑒於現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可依市價變動情形定期為一般重設,且本次修正亦已放寬縮短閉鎖期間為一個月,為免轉換價格變動頻繁且偏離時價並保障股東權益,刪除國內及海外轉換公司債之特別重設條款。
四、 配合閉鎖期修正規定,現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時價之規定,應調高其溢價率。
五、 為保護投資人,明訂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承銷商應保留一千股供投資人保護中心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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