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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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相關實質及程序要件通盤修正
(記者謝志鵬台北報導)
為期順利達成「增加優良企業上市櫃」之計畫目標,櫃買中心爰著手進行上櫃相關實質及程序要件之通盤修正,包括縮短初次申請上櫃公司之強制集保期等。

一、 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之調整:

1. 「逾期還款」認定之限縮:就申請上櫃案,其誠信原則之判斷本宜以商業經營為限,倘與商業經營無關者,似即非屬上櫃審查之重點,爰就「逾期還款」之認定,以「情節非屬重大」、「合理事由」等但書規定予以適度限縮,避免申請上櫃案之無謂困擾。

2. 對符合一定要件者予以免除設置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原係為強化監察職能之執行,以提昇公司治理之深度。故倘申請公司或已上櫃公司已可符合一定要件(即有1.公司已依規定設有二席以上獨立董事滿一年;2.獨立董事出席率達90%以上,且不得有同時缺席之情事;3.申請公司於三年內未有因公司治理重大瑕疵而遭處分之情事)者,似已顯示其對公司治理有一定程度的重視,其公司治理已達相當之深度,爰即免其設置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二、強制集保之通盤檢討:

1. 參考香港、新加坡等立法例,縮短初次申請上櫃公司之強制集保期間,將原1年及2年等期間予以縮短至半年領回1/2及1年全數領回。

2. 將相關強制集保規定予以精簡,如計算總額不得低於股本一定比率之「股本」之範圍,逕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額」為準,不再設算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以利單純化而使發行公司易於適用。

三、上櫃作業程序之調整:

1. 為加強資訊揭露,故要求申請公司自送件後直至掛牌買賣止,皆應持續向本中心申報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

2. 為提升審查效率,故整合有關申請書件,如: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與申請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審閱之整合;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摘要之免除等。

3. 配合法令及實務之最新變化,適度調整櫃買中心之審查重點及方向,如:配合近來新發佈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增訂部份較為特殊或異常情形(資產減損、無形資產等),亦應深入瞭解會計師工作底稿之項目內容及評估或衡量方式;為瞭解申請公司內部控制缺失及改善情形,爰增訂需檢視申請公司內部控制自行檢查期間之稽核報告等;俾求於增加優良企業上市櫃之過程,亦能適切兼顧初次上櫃公司之質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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