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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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足額擔保還要求連保 永豐銀遭罰一百萬
[記者廖繼銘台北報導]永豐商業銀行延平分行於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明知已取得不動產抵押權足額擔保,仍徵提連帶保證人情事,26日遭金管會罰款新台幣100萬。

 金管會表示,永豐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有關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規定,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之規定,因此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金管會說明,銀行法第12條之1業於89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各銀行應配合規定,完成修正有關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契約,取消連帶保證人欄位,如有銀行尚未全面性檢視相關定式契約書並為以上之修正或調整者,請儘速完成,以免因使用列製連帶保證人之舊式契約,而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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