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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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企業來臺登錄興櫃正式啟動
【記者柯安聰台北報導】鑒於資本市場日趨國際化及自由化,國外證券市場如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均允許國外企業可至當地第一上櫃(市),櫃買中心於去(96)年10、11月間前往越南及泰國等地參訪國外企業後即著手研議國外企業以原股方式來臺登錄興櫃及申請第一上櫃方案,相關法案已經金管會核備,櫃檯買賣中心即日起即可公告施行。

櫃檯買賣中心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月5日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臺掛牌一二三計畫」,櫃買中心為配合上述計畫,積極推動國外企業以原股來臺申請登錄興櫃及申請第一上櫃,以壯大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規模,除於3月6日至11日前往泰國及越南各舉辦2場次「國外企業來臺第一上(興)櫃」宣導說明會外,亦於3月底舉辦「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登錄興櫃及上櫃」宣導說明會,以使證券承銷商及會計師能及早瞭解國外企業來臺申請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的相關規劃方向及配套措施,並期望透過與業界彼此意見交流,得與證券承銷商及會計師協力推動國外企業來臺登錄興櫃及申請第一上櫃。

櫃檯買賣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核備櫃買中心所陳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及「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等有關國外企業來臺登錄興櫃的配套修正法案,櫃買中心將於即日起公告施行。

為使國外企業先在臺灣適應資本市場之運作、熟悉我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及提昇在我國資本市場的知名度,規範國外企業先以原股來臺申請登錄興櫃,交易滿6個月後,再提出申請第一上櫃。

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國外企業來臺登錄興櫃的法規,原則上比照國內現行興櫃的相關規定,惟為保障國內股東權益,至少應指定1名居住或登記於我國境內的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且有關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事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以確保股東權行使無虞。

外國發行人需承諾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若外國發行人係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則其被控股公司亦需承諾遵守前述規定。另因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所生的紛爭,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此外,由於櫃買中心原則不赴國外進行實地查核,為考量未來監理作業需求,將要求外國發行人承諾,於必要時,需應櫃買中心要求委託指定的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櫃買中心指定的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櫃買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

在交易方面,國外企業於興櫃市場交易係以新台幣計價,與本國興櫃交易的差異,在於受理自然人客戶初次委託買賣國外企業興櫃股票時,基於風險的考量,須先確認該客戶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3個月,且有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的紀錄,以確保其具備一定投資經驗及能力,且於興櫃風險預告書增訂提醒投資人買賣國外企業股票應注意的風險事宜,並指派業務人員說明該種股票之性質及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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