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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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明年1月22日實施
【記者柯安聰台北報導】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臺灣期貨交易所訂於明(107)年1月22日起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該措施有助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所導致之盤中價格異常波動。

期交所表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擬於107年1月22日起實施,所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之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若該筆委託為買進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高於期交所訂定之買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若該筆委託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低於期交所訂定之賣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

期交所推動此一新制的目的,是為強化臺灣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故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僅會針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予以退單,例如買單可能造成價格向上異常波動及賣單可能造成價格向下異常波動之委託,經檢核後予以退單,對一般正常委託不會造成影響。

期交所特別提醒交易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後,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臺灣期貨市場的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且限此兩項商品的最近月、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月與次近月之跨月價差交易。主要考量為主力商品因市場參與者多、重要性高,若發生價格異常事件對整體市場影響大,故參採亞洲已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交易所,如南韓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等之實施經驗,先適用於主要商品及主要月份。(自立電子報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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