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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放寬科技事業上櫃集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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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柯安聰台北報導】櫃買中心11日表示,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之新興事業得運用資本市場平台成長茁壯,在兼顧企業募資需求與投資人權益保障之考量下,放寬科技事業申請上櫃之股票集保領回規定,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規定」等相關規定。
櫃買中心表示,在維持科技事業之股票應集保人員,於強制集保屆滿2年始得全數領回集保股票之前提下,修正分次領回集保股票之次數,由原上櫃掛牌日起屆滿1年後得領回1/2、屆滿2年後得全數領回,修正為每屆滿半年可分階段依序領回1/4,並自規章修正之公告日起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自立電子報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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