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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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謹審檢舉違規 提升執法品質
(記者黃秀麗臺北報導)警察機關就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具違規事證提出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後除有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所定輕微違規勸導要件之外,警察機關均應依法舉發,並無裁量不舉發空間。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6年1至8月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提出檢舉者計179萬6,112件,相關資料具體明確經員警查證屬實舉發者計116萬6,618件(約占65%),無法認定違規事實不予舉發者計41萬0,239件(約占22.8%),查證中案件尚有21萬9,255件(約占12.2%)。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後均依職權查證認定,方予舉發,經查尚無「因懼事、怠惰而照單全收、一律舉發」之情形。

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同一違規事實提出檢舉,是否有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舉發之適用,尚有法規適用疑義,內政部警政署將速洽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予以釐清。相關法規修正前,為減少爭議,已函請各警察機關統一執法標準。

內政部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應依「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加強查證及審核機制,並注意舉發效率,遇有民眾提起陳述或行政訴訟案件,亦應確實強化自我審查作業,以提升執法品質並維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分析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以「違規停車」為最大宗。檢舉違規熱點倘係因停車空間供需失調所導致,憑交通執法取締並無法解決問題,徒增工作負荷及警民紛爭。內政部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主動協調停車主管機關、消防、工務機關就違規停車熱點重新會勘,於不影響交通、公共安全之情形下,考量當地民眾停車需求,檢討相關標誌、標線設置之必要性,妥善規劃停車空間,以紓緩違規停車問題,並化解民怨。(自立晚報20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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