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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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溫瓶沒商品標示三重市公所說帖
【記者張志杰北縣報導】
針對縣府消保官要求三重市公所全面回收保溫瓶並陳報縣府一事,市公所表示,今年兒童節禮品的保溫瓶,係由全市國小學生代表及家長會長共同評選而出,若採用改正或改善之裁量處分,則較能減低本所與得標廠商之損害,亦較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由於三重市公所採購的﹁真空斷熱雙杯保溫瓶﹂在外盒包裝未標示中文,同時盒內包裝也未附產品說明書,明顯違反﹁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消保官何瑞富要求本市全面回收,並且將回收數量陳報縣府。

三重市公所說明,市公所為致贈今年兒童節禮品,遵照市民代表會決議,於二月十七日邀請全市十四所國小學生代表及家長會長共同評選,主辦單位民政課提供了保溫瓶、運動水壺、電腦選台收音機、萬用鍋、文具組、DIY彩繪相框及多功能微波保鮮盒等多樣禮品供學童選擇,經由大家投票評選,結果由﹁雙杯蓋真空斷熱保溫瓶﹂以十二票獲得最高,成為今年兒童節禮品的樣品。

隨後,市公所於二月二十五日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三萬五千份,經由三家參與投標,最後由﹁惠暘企業有限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每只六十五點五元,並於三月三十日供貨,市公所於三月三十、三十一日兩天完成驗收後,開始分送至全市十四所小學。

市公所說,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卅六條,均有﹁通知改正﹂或﹁限期改善﹂規定之裁量空間,如能採用改正或改善之裁量處分,則較能減低本所與得標廠商之損害,亦較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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