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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呼籲勿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記者黃秀麗臺北報導)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轉知民眾反映,某中藥行非法持有穿山甲、梅花鹿及鱷魚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標本,並將該批動物標本陳列、展示於店內櫥窗。

北市動保處會同保七刑大循線查獲該中藥行因整理倉庫,將該店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施行前即持有但未登記備查之穿山甲2隻、具有山羌角之梅花鹿1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標本,公開陳列、展示於店內櫥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35條規定之事證明確,故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並將上述標本沒入。

北市動保處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施行前,中藥行常陳列、展示各種野生動物標本,以標榜藥材的貨真價實;但隨著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施行後,民眾保育觀念普遍提升,業者在避免違法的同時,新鮮感降溫的行銷方式就不再受到青睞,當年風光炫耀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標本也因此而塵封於倉庫內,有時因特殊原因將這些標本搬出來,可能造成暫放在營業場所導致違法。

動保處特別要提醒許多中藥產業聞名的商圈,因為當地是國內外觀光客輕旅行的必訪景點,尤其不能掉以輕心,業者對於落實「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保育原則,更是肩負重責大任,才不致因疏於注意而將保育類野生動物標本而貽笑於國際。(自立晚報2017/5/22)

圖說: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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