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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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質詢外交訪問團 桃市府聲明回應
【記者謝政儒桃園報導】有關議員質詢率領城市外交訪問團之採購方式及經費核銷一事,桃園市政府說明如下:

一、 訪問團採購方式都必須符合出國要點及採購規定。鄭市長在3年之間出訪6次。歷次國外出訪之政治拜會、商務參訪及會見僑胞等行程,均由府內權責單位負責接洽安排,由秘書處整合,從來沒有透過旅行社代為辦理。

二、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第六點及第七點說明,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本案仍請視其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以符合採購效益之原則,由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三、 鄭市長歷次國外出訪案,循效益考量原則,均依規定採機關人員自理方式報支差旅費,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由機關本於權責處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過去兩任縣長(朱縣長及吳縣長),國外出訪案也曾採取相同或是類似方式辦理,並無不同。

四、根據桃園市審計處104年度、105年度總會計審核通知,秘書處整合之出國計劃辦理情形並無疑義及缺失,無須答辯或聲復理由。

五、有關鄭市長、副市長及局處首長搭乘之飛機艙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均符合規定。

六、有關市長、副市長、局處長及同仁公務出國之出差旅費編列,均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支應相關經費。根據規定,日支生活費包括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零用費主要是支出雜費。

七、鄭市長率團出訪,不論歐洲、美國及日本,均能達成城市外交的目標。經費使用係因為團員人數、天數及國家有所不同,以效益而言,歷次出訪確實可以提升桃園市的國際可見度及建立友誼的成果。

(自立晚報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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