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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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廠緊鄰國小 高市環局夭壽
【記者李芳菲台北報導】宣稱高值化的石化廠曄揚公司,由中油與日商KHNC、兆豐銀行合資,投資金額高達137億元,據稱是日商近來在台最大的石化品投資案,高雄市環保局正在審查其設置許可,但其預定地雖在臨海工業區,卻緊鄰高雄小港的鳳鼻頭社區及鳳鳴國小。

地球公民基金會、金煙囪文化協進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8日在台北召開記者會向環保署遞交公民告知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對曄揚公司的開發行為實施環評。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說,國光石化環評落幕後馬政府宣示石化業要往「量在外,質在內」的高值化方向發展,發展附加價值率大於30%之石化產品,如今中油公司選定臨海工業區與外商合資要蓋曄揚,宣稱是中油跨入高值化市場重要一步,但廠址緊鄰住家、國小,大約只有二百公尺,且據她初步了解,曄揚設廠後產製過程將會排放或逸散多種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其中甚至包括一級的人體致癌物「1,3-丁二烯」及二B級的可能人體致癌物「乙醛」,但居然不需經過環評,附近的居民及學生家長對這個開發案會增加什麼污染毫無所知,她問:「這是何等嚴重的環境不正義?!」因此她與居民等現場共12人,代表120位鳳鳴國小的學童,一起向環保署請命。

王敏玲副執行長指出,所謂「質在內」的政策如果只看到產業附加價值率的增加,卻漠視其對120個小學生的健康威脅或傷害,這種高值化是血腥的;如果石化廠只要躲在工業區就免環評,下一個壓迫民眾、壓迫小學生的工廠可能出現在高雄林園,也可能出現在任何人住家附近的工業區,因此她特別強調曄揚開發案要不要環評將是十分關鍵的指標性的案例,她呼籲台灣社會務必重視,因為:曄揚可能不只是曄揚。

協助提出本次公民告知函的律師簡凱倫表示,曄揚開發行為位址與鳳鳴國小距離僅約二百公尺,而今年4月修正發佈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卻將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限縮為設置「園區外」者始應實施環評依規定僅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才須環評,附表一增列「園區外」的理由為「鼓勵開發行為進駐於園區內」。

對此,簡凱倫律師認為,環評法乃建構於「預防原則」的核心法理、講求對污染進行「事前」評估與管控的法律,故環評法第5條始會明訂只要「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就應實施環評,至於該條雖然授權環保署制訂認定標準,但母法意旨僅授權就何謂「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進行具體及類型化的規範,至於「鼓勵開發行為進駐於園區內」,則顯非環評法授權目的,此部分恐已違背母法授權範圍。況且,環保署將「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列為附表一的舉動本身,不就正好證明曄揚廠確實屬於環評法第5條「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

簡凱倫律師強調,何況區分園區內外,旨應在於工業區已經過環評審查,對鄰近地區的污染影響已經過評估及控管,但臨海工業區屬未經環評的工業區,故縱使曄揚形式上位於「園區內」,亦無從滿足區分園區內外的意旨。故所謂「園區內」及「園區外」亦應採限縮解釋,僅限於「經過環評審查之園區」。

再者,簡凱倫律師表示,從附件1地籍圖資料顯示,開發行為所坐落區域之下方尚緊鄰一筆空地(即藍色區域),經查所有權人為曄揚公司的母公司中油公司,而該筆土地是106年8月31日始從曄揚廠所坐落的土地分割出來,若將這筆土地(面積2.4735公頃)與曄揚所宣稱開發面積9.248公頃加總,即為11.7215公頃,屬於附表二所定大於10公頃而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故可合理懷疑開發單位曄揚乃藉由土地分割方式為規避環評,故政府應依職權釐清藍色區域的空地作何使用?是否有二期或擴廠的規劃等。

金煙囪文化協進會發言人陳玉西(代表大林蒲鳳興里里長洪富賢出席)表示,洪里長長期關注小港區沿海六里的環境,出席當地開發案的環評會,深深體會到當地的污染已經非常非常嚴重,臨海工業區有八百多根煙囪,就在社區居民的旁邊,多年來洪富賢里長經常接到居民生重病來申請住院補助,或是得癌症忍受痛苦直到死亡,心裡非常難受。

陳玉西發言人與洪富賢里長都希望環保署、經濟部、環保局要想辦法改善這裡的污染,絕對不能在大林蒲、鳳鼻頭再增加任何的污染源,否則他們完全無法接受!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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